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等规划。(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实施并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四)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供水、排水、道路、燃气、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参与城市防洪。(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指导并组织实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征收及统一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执行并监督实施。(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及队伍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八)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筑节能政策的执行,拟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调整。
(十)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一)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全县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二)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的体制改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十三)落实国家、省新增的相关职能。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