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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立法处罚公园噪音
日期:2013-09-17 00:00  点击:389
  记者从海南省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海口市公园条例(草案)》拟规定,每天早上六时前,晚上二十二点后禁止“公园噪音”,违者将受重罚。
  针对市民反映城区公园内高音喇叭以及晨练跳舞音乐噪音过大,影响孩子休息上学问题,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对草案进行修改,增加具体时间的规定:“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
  草案规定,在禁止的时间段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或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活动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管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可进入公园,明确除四类车辆可入园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的区域。并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区域,拒不驶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将“禁止携带有侵害性和易传播疾病的动物进入公园”修改为“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动物进入公园”。并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入园的动物进入公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设施和摊点”的规定。还增加了“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的规定。并对公园内新建会所、高档餐厅、茶楼等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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