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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0-01-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85号
 
  《游乐园管理规定》已经于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建 设 部 部 长  :俞正声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