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四号公告公布《长春市公园条例》。《长春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6月28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9月27日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绿化局负责人和公园管理机构部分负责人出席了发布会。
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隋光伟介绍了《条例》的立法情况。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长春市城市公园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并对外开放的公园有69个,总面积132.4平方公里。预计到2015年,我市将建成公园100个,公园总面积将达到180平方公里以上。
随着我市公园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园建设管理中一些问题日益突出,建设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也日益增大。为此,制定一部加强我市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
从2012年12月起,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由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园林绿化局有关同志参加的立法起草小组,着手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先后组织召开了市民座谈会、政府部门协调会、法律专家论证会。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0多条,为历年来市民参与最广泛、反响最热烈、征集意见最多的一次。在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广泛汲取先进经验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报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整个立法过程历时近一年的时间。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是突出生态建设,对公园用地实施最为严格的保护措施。《条例》规定了公园用地的各项保护措施,从源头上加大了我市公园用地的保护力度:已建成公园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用地,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要求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明确规定公园迁移的,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明确规定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二是提升建设标准,市民出行500米就要见到公园绿地。为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政府责任,要求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时,对公园绿地的总量和分布有一个与同等城市相一致的原则和要求,而不是简单的随机性分布,具体说就是要有一个标准,按照市民出行五百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将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的建设纳入规划,不管居住在市区何处,出行500米之内就能看到公园绿地,让绿色走进整个城市,走进人民生活,营造出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为实现这一目标,《条例》规定公园建设应当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建设公园;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设公园,对于适合建成公园的河流、沟塘从生态建设角度加以保护,不能随意填埋搞其他建设。条例实施后,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建设单位,都要树立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使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市成为全市的自觉行动。
三是结合本地特点,强化公园的季节性管理。《条例》要求公园冰上活动场地设置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完备;应当及时清理冰雪,保持主要道路广场无残冰积雪。同时规定,不得使用融雪剂,以保护树木植被。《条例》明确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生态习性,按照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采取有效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
四是强化公共服务,规范公园管理部门的行为。《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明确规定公园内严禁设立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餐馆、旅馆、茶馆、会所等。《条例》还规定了公园内的文化、游乐及配套的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五是强化部门职责,维护公共管理秩序。《条例》明确规定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条例》还赋予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对公园内存在的污染环境、破坏设施、扰乱秩序、危及安全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其他有关执法部门予以配合,实行综合执法。针对当前市民反映强烈的,随意携宠物进入公园,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污染环境卫生、传播疫病等现象,《条例》在充分考虑到部分市民饲养宠物习惯的前提下,要求公园管理机构确定禁止携宠物进入的公园,设立明示标识,实施严格管理。针对车辆擅自进出公园的问题,《条例》规定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及公园的专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为保证公园场所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营火、烧烤、焚烧枯枝落叶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宿营等不安全的行为;为杜绝公园内噪声污染现象,条例规定游人在公园内自行组织娱乐活动不能产生影响他人游览、健身和休憩的噪音。除此之外,针对在公园内采挖植物果实、攀折花木、损毁草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翻越围墙栏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周亚昆就《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周亚昆指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公园立法是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实施绿色宜居森林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幸福长春的具体实施步骤,是保证公园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周亚昆强调,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全市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广泛宣传条例,通过讲座、现场咨询等方式,学习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周亚昆指出,长春市园林绿化局作为公园管理部门要把握重点,依法管理公园。一是严把规划关,按照市民出行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二是严把设计关,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顺从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节约、生态、环保型、功能完善型的发展道路;三是严把建设关,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实行全过程的专业化监管,依法管理公园。四是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已建成公园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用地,实行绿线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改作他用;公园内严禁设立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餐馆、旅馆、茶馆、会所等。准入的商服网点,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使其自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周亚昆要求,建立健全公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要切实加强公园日常管理,制定公园管理及游人行为准则,确保公园管理人员文明服务、游人文明游园。
周亚昆强调,加大条例行政执法工作力度,组建公园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对条例进行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绿化成果,为建设美丽长春、幸福长春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