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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湿地公约

添加时间:2010-03-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九条
    1. 本公约将无限期开放供签署。
    2.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一成员国或国际法院的规约当事国均可以下述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A.签署无须批准;
    B.签署有待批准,随后再予批准;
    C.加入。
    3.批准或加入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以下简称“保存机关”)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为生效。
    第十条
    1.本公约应自七个国家根据第九条第2款成为本公约缔约国四个月后生效。
    2.此后,本公约应在其签署无须批准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四个月对各缔约国生效。
    第十条之二
    1.公约可按照本条在为此目的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予以修正。
    2.修正建议可以由任何缔约国提出。
    3.所提修正案文及其理由应提交给履行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以下称为执行局)并立即由执行局转送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对案文的任何评论应在执行局将修正案转交缔约国之日三个月内交给执行局。执行局应于提交评论最后一日后立即将至该日所提交的所有评论转交各缔约国。
    4. 审议按照第3款所转交的修正案的缔约国会议应由执行局根据三分之一缔约国的书面请求召集。执行局应就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同缔约国协商。
    5.修正案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6.通过的修正案应于三分之二缔约国向保存机关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对接受的缔约国生效。对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后交存接受书的缔约国,修正案应于其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生效。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以于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以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退出应于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后四个月生效。
    第十二条
    1.保存机关应尽快将以下事项通知签署和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A.公约的签署;
    B.公约批准书的交存;
    C.公约加入书的交存;
    D.公约的生效日期;
    E. 退出公约的通知。
    2.一候本公约开始生效,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将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资证明。
    一九七一年二月二日订于拉姆萨,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德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保存于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将核证无误副本分送所有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