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3.试点区域集中连片(须包括一定比例的老城区),且不少于1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
4.城市建成区内至少有一个汇水片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在“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且进展良好。
6.本批试点向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适当倾斜。
(二)竞争性评审。
1.工作目标。
(1)已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贯彻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试点区域实施方案的目标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标协调一致,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
(2)规划目标清晰。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2.技术措施。
(1)根据工作目标,统筹规划、总体布局、综合施策,科学确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
(2)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技术措施,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工程措施作用,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完整性;
(3)经济合理安排建设任务和建设项目。
3.建设运营模式。
(1)提出明确的建设运营模式,有利于实现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高效管理。有明确的资金筹集渠道和有效的资金整合方案,经过充分的经济可行性论证;积极采取技术+资本、整体打包等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的创新模式,保证项目高效运营。
(2)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清晰,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建设施工有序推进,运营管理高效实施。
4.PPP方案
(1)明确试点工作中采取PPP模式操作项目投资占试点工作总投资比例,以及这些项目工程量占试点工作总工作量的比例(按建成区面积计算)。
(2)明确PPP实施基础,包括是否吸引建设方参与合作等;提出合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案,明确资源整合和打包方案,符合财政部PPP工作有关制度规范。
5.配套措施。
(1)建立合理的海绵城市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方案,明确政府支出标准。
(2)制定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城市蓝线管理制度和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已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标准图集、技术导则。
(3)建立有效的城市防洪、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具备较为健全的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涝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
三、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应根据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和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突出“因地制宜、问题导向、做法明晰、创新模式”的要求。实施期为2016-2018年。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3):
(一)基本情况。包括城市生态本底情况、城市现状、试点区域位置、划定依据等。
(二)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可行性分析。从城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水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目标出发,统筹解决当前城市雨水资源利用、水体黑臭治理、内涝治理、防洪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分析需求,结合当前工作基础,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预期成效。
(三)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包括总体目标的分解、具体指标的测算依据,总体布局,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与措施,建设任务和投资估算,项目安排进度表等。
(四)建设运营模式。建设运营模式选择,采用“技术+资本”、总承包等创新方式统筹组织实施、发挥整体效益的方案安排。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和工程预算安排,具体的PPP方案。各方权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高效运营的保障机制。
(五)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政策制度、运营管理、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等。
最终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批复实施方案,将批复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内网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邮箱、水利部邮箱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申报城市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8552520
财政内网信息平台:财政部内网/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网/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58933160,邮箱:chengshui@mail.cin.gov.cn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2984,邮箱:jhyc@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