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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立法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

添加时间:2016-03-11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古城的绿化美化也让人心旷神怡。如何保护来之不易的城市“绿装”?这是我市爱绿护绿工作的一个难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对破坏、损毁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园林城市为目标,克服干旱缺水等自然条件差的不利因素,大力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2011年、2014年分别被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住建部授予“省级园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的决定》,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概念、责任单位、保护原则和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规划等方面的内容。《决定》提出,对在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工作中因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决定》指出,要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整,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批。对范围较大、群众意见较多的调整,审批前应举行听证。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对侵占绿地或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居住小区绿地养护的日常监管。对绿地损坏或他用的小区,要限令整改,确保绿地率达到标准。要保护古树名木,广植市树市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槐、丁香是我市的市树市花,应作为特色品种广泛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决定》明确指出,要坚决打击破坏、损毁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辆损毁城市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决定》自2016年3月12日起施行。(有修改)

摘自 《大同日报》 2016.03.01 记者 刘培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