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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0-01-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