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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0-01-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
  第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
  第十八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
  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
  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内的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