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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0-01-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第四条 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直辖市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 申报国家重点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列为国家重点公园的请示;
  (二)公园的评价报告;
  (三)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书;
  (四)公园的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
  (五)公园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建设档案材料。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审工作。
  对申报的国家重点公园,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七条 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
  对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其风貌和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