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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0-01-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九条 申办城市应为国家园林城市,其园林绿化机构和职能明确,并曾参加4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园博会展园建设。
  申办城市应科学选择园博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建设用地,园博园用地原则上应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园区范围内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不得少于50公顷。
  园博园建设用地不属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的,需在园博会开幕之前将其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划定保护绿线,并按绿线管制要求向社会公示。
  应建设或提供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主展馆和主会场,主展馆和主会场以及园博会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在满足园博会需要的前提下,由承办城市自行确定。
  应为举办园博会提供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服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 园博会采取隔届申办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届园博会开幕前部署下下届园博会的申办工作,并在当届园博会闭幕前确定下下届园博会承办城市。
  第十一条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申办期限内,城市人民政府自愿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园博会申办申请,并提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意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办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办,并提供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每届园博会每个省(自治区)只能确定一个城市参加申办。园博会原则上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连续举办。
  第十二条 申办期限截止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申办报告进行审查,听取申办城市陈述,通过打分、投票确定3个以内候选城市。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考核意见,研究确定并公布承办城市。
  第十四条 承办城市不得变更申办报告和政府承诺书的重大内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改变的须提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第三章 筹办和运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园博会的第一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组建园博会组委会。
  组建专家委员会,授权并监督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组织全国园林绿化行业支持、参与园博会工作。
  第十六条 园博会组委会由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相关领导组成,统筹领导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园博会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园博园总体规划。审定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方案、组织评奖办法。
  听取园博会筹办期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召开园博会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条 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园博会的第二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对承办城市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督促承办城市兑现政府承诺、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
  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直辖市主办时,主要职责包括:
  兑现政府承诺;对具体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承办城市在主办方领导下,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园博园总体规划及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并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