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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0-01-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成立专门的筹办机构,具体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组织实施园博会相关建设工程,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参展单位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保障园博会筹办和运营经费;负责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能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设置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园博园内所有资产的后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协调参展单位参展工作,督促工作进度并监督质量,为参展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参与园博会相关专业技术方案的评审。
  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过程以及重点工作进展进行指导、服务和评估。
  第二十条 参展经费原则上由参展城市、有关单位自行承担。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展方案须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并严格按照组委会审定的参展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及时将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报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展园施工建设的工程监理由展园建设城市、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负责组织园博会期间学术论坛、学术年会等活动,协助承办城市做好园博会的宣传推介工作;协助承办城市邀请相关国际组织和专家参加园博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学(协)会应积极组织业内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参加园博会期间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园博会招展工作应当在园博会开幕前一年完成;园博园基础绿化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半年完成;园博会其它建设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一个月完成。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城市、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室外展园的处置,应由承办城市与其建设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严格遵照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实施管理,对不宜长期保留的室外展园,承办城市应商其建设单位同意后拆除。
  第二十四条  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将园博园纳入城市公园管理体系,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及《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严格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园博园的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部发布的《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报管理办法》(建城[2007]14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附件2: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