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 » 地方颁布>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内容页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添加时间:2009-12-16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的选址定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和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踏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踏勘,由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其园林景点建设、园林小品建筑、景区道路系统等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综合性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面积不超过其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其他类型的公园按国家公园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
  第十七条 公园建设施工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任意改变。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居住区五公顷以上必须规划百分之四以上的面积集中实施公园建设。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规划两个以上面积各不少于十公顷的公园。
  第八条 全市的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公园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园内的植物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