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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条例

添加时间:2009-12-16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计划报告书等。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外应当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收费公园主要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不得低于每万人500平方米。
  大、中型公园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水、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设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应当改建。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