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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添加时间:2010-01-28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四节 常规设施
第2.4.1条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公园常规设施          表2.4.1
设施类型
设施项目
陆地规模(h┫)
<2
2~<5
5~<10
10~<20
20~<50
≥50
游憩设施
亭或廊
厅、榭、码头
棚 架
园椅、园凳
成人活动场
























服务设施
小卖店
茶座、咖啡厅
餐 厅
摄影部
售票房
























公用设施
厕 所
园 灯
公用电话
果皮箱
饮水站
路标、导游牌
停车场
自行车存车处










































管理设施
管理办公室
治安机构
垃圾站
变电室、泵房
生产温室荫棚
电话交换站
广播室
仓 库
修理车间
管理班(组)
职工食堂
淋浴室
车 库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
第2.4.2条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