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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添加时间:2010-01-28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四节 植物园展览区
第6.4.1条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的主题内容和植物引种驯化成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第6.4.2条 展览区展示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科普、科研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第6.4.3条 展览区配合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的观赏特征或弥补其不足;
三、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6.4.4条展览区引入植物的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内生长时间较长、基本适应本地区环境条件者
第七章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一节 建筑物
第7.1.1条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第7.1.2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第7.1.3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第7.1.4条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第7.1.5条 “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第7.1.6条 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第二节 驳岸与山石
第7.2.1条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7.2.2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第7.2.4条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第7.2.5条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第7.2.6条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7.2.7条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GBJ7)的规定。
第7.2.8条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第7.2.9条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三节 电气与防雷
第7.3.1条 园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第7.3.2条 电力线路及主园路的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线,线路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13条的规定。
第7.3.3条 动物园和晚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装置电动游乐设施、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的公园,应按两路电源供电设计,并应设自投装置;有特殊需要的应设自备发电装置。
第7.3.4条 公共场所的配电箱应加锁,并宜设在非游览地段。园灯接线盒外罩应考虑防护措施。
第7.3.5条 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园内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装置防雷设备或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7.4.1条 根据植物灌溉、喷泉水景、人畜饮用、卫生和消防等需要进行供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
第7.4.2条 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以外的水源作为人畜饮用水和天然游泳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7.3.4条 人工水体应防止渗漏,瀑布、喷泉的水应重复利用;喷泉设计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规定。
第7.4.4条 养护园林植物用的灌溉系统应与种植设计配合,喷灌或滴灌设施应分段控制。喷灌设计应符合《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的规定。
第7.4.5条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第五节 护栏
第7.5.1条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第7.5.2条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第7.5.3条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第7.5.4条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