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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园条例

添加时间:2012-02-08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十二条 占地面积较大、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避险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在公园周边严格控制影响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规划、市容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名园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历史名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二)保持绿化景观良好;
  (三)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四)做好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
  (五)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六)负责动植物保护、繁育和研究工作;
  (七)制止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