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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园条例

添加时间:2012-02-08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二十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安全运行,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三)游乐、健身设施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
  (四)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五)按照公园容量标准控制游人流量;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在节假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游人数量超过公园容量设计规定或者遇有突发事件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闭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园容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植物栽植符合园林养护技术规程,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保持花草植物造型美观;
  (二)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保持水体清洁;
  (三)设施完好整洁,设施损毁、缺失及时更换、补设;
  (四)各类标志标牌设置规范,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 
  第二十五条 公园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园入口处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
  (二)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服务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四)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园林绿化等科学知识。
  (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
  (六)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