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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园条例

添加时间:2012-02-08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且不得破坏公园景观或者影响正常游览秩序。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公园管理机构与活动举办人签订协议前,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五章 游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游览、休闲、健身、娱乐的权利;
  (二)对公园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劝阻不文明游园行为的权利;
  (四)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权利;
  (五)对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园正常管理活动;
  (二)爱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三)爱护公园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损毁公园花草树木,不得损坏设施设备或者乱刻乱画;
  (四)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入园,不得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入园,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
  (五)维护公园休憩环境,不得妨碍他人游览,不得噪声影响公共安宁;
  (六)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爱园护绿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开展的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