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园景园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园景园容管理:
(一)公园的景观、设施、环境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公园内绿化配置应当科学合理,乔、灌、花、草层次分明,色彩丰富,功能显著,配套小品应当保持完好,并具有艺术性;
(三)公园内园林植物应当合理管理,保证植物生长旺盛,无明显病虫害和枯死枝条;
(四)公园内树木修剪合理,绿篱完整美观。草坪地被养护科学,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斑秃、积水现象。花坛内植物搭配合理,具有艺术性。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园容整洁,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等杂物。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并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游园服务规范,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园入园收费和其他收费以及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调整。
公园入园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实行优惠。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导游图牌和符合《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要求的服务标示牌。
第二十五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二)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环境卫生的宠物进入公园;
(三)恐吓、捕捉或者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栏;
(四)损毁树木花草;
(五)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六)未经公园管理单位批准,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七)酗酒闹事,影响游园秩序;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有序停放。
第六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内展览和游乐活动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游客须知、警示标志、安全保障和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游乐活动,应当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按照规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设置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康乐设施,购置前必须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安装竣工后,报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
游艺、游乐、康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公园内的机动车及特种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供游览、娱乐、救生用的各种船艇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风、防雪、防汛、防山体滑坡等预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园内的餐饮、食品销售等服务点,应当做到贸易计量准确,食品、食具卫生。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失效、变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