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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添加时间:2010-01-28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3.1.5 植物园
  指独立的植物园。侧重科学研究的植物园以收集植物物种为主,侧重植物观赏的植物园以展示植物的景观多样性为主。附属于公园内的植物展览区不属于植物园。
  3.1.6 墓园
  墓园不包括烈士陵园。
  3.1.9 花园
  花园指以观赏花卉植物为主要功能的园林。花园与公园的区别为:花园的规模相对较小,也可附属在公园内;花园的职能较为单一,公园的职能较为综合;在国外,花园可能是私有的、收费的,而公园是公有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3.1.10 历史名园
  历史名园一定是国家级、省(自治区)级、市(区)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被审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不属于历史名园。
  3.1.11 风景名胜公园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多数在城市郊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而公园多数位于市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内。当二者在空间上交叉时,往往会形成风景名胜公园。位于或部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依托风景名胜点形成的公园或风景名胜区按照城市公园职能使用的部分属于此类。风景名胜公园的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属于风景名胜区但其用地又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部分,不属于风景名胜公园。
  3.1.12 纪念公园
  纪念公园包括烈士陵园,不包括墓园。
  3.1.13 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包括小型沿街绿地、街道广场绿地等。
  街旁绿地又名街头绿地。街旁绿地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属于公园性质的沿街绿地;二是指该绿地必须不属于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3.1.14 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保证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的布置。
  3.1.17 社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等分散式的绿地。
  3.1.18 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被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科研实验基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
  临时性的苗圃和花卉、苗木市场用地不属于生产绿地。
  3.1.19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针对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的灾害发生地而设置,一般游人不宜进入。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绿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带等,不包括城市之间的绿化隔离带。
  3.1.20 附属绿地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附属绿地不列入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类,而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其功能服从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
  3.1.21 居住绿地
  条文中的“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绿地属附属绿地性质,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居住区级公园和小区游园属于社区公园,不属于居住绿地。居住区级公园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3.1.22 道路绿地
  道路绿地包括: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带指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交通岛绿地指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指交通广场、游憩集会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道路绿地位于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之内,属于附属绿地性质,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
  3.1.23 屋顶花园
  狭义的屋顶花园以绿化为主,主要功能是植物观赏,游人可以进入的花园。广义的屋顶花园也包括以铺装为主、结合绿化,适宜游人休憩的或完全被植物覆盖、游人不能进入的屋顶空间。
  3.1.24 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是相对于地面绿化而言的,它包括棚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3.1.25 风景林地
  风景林地仅限于具有景观价值的林地。
  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2.1 城市绿地系统
  城市绿地系统包括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城市绿化用地,其整体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的系统,并承担城市的以下职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居民休闲娱乐要求、组织城市景观、美化环境和防灾避灾等。
  现在的绿地系统往往与城市开放空间(open space)的概念相结合,将城市的绿化用地、广场、道路系统、文物古迹、娱乐设施、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因素统一考虑。不同的系统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系统功效,绿地系统的整体功效应当大于各个绿地功效之和,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是相对稳定而长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