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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添加时间:2010-03-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3条 原 则
  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他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第4条 管辖范围
  以不妨碍其他国家权利为限,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规定应按下列情形对每一缔约国适用:
  (a) 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位于该国管辖范围的地区内;
  (b) 在该国管辖或控制下开展的过程和活动,不论其影响发生在何处,此种过程和活动可位于该国管辖区内也可在国家管辖区外。
  第5条 合 作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直接与其他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他事项进行合作。
  第6条 保护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
  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其特殊情况和能力:
  (a) 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为此目的变通其现有战略、计划或方案;这些战略、计划或方案除其它外应本公约内载明与该缔约国有关的措施;
  (b) 尽可能并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订入有关的部门或跨部门计划、方案和政策内。
  第7条 查明与监测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特别是为了第8条至第10条的目的:
  (a) 查明对保护或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顾及附件一所载指示性种类清单;
  (b) 通过抽样调查和其他技术,监测依照以上(a)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分;
  (c) 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并通过抽样调查和其他技术,监测其影响;
  (d) 以各种方式维持并整理依照以上(a)、(b)和(c)项从事查明和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
  第8条 就地保护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
  (a) 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b) 于必要时,制定准则据以选定、建立和管理保护区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c) 管制或管理保护区内外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资源,以确保这些资源得到保护和持久使用;
  (d) 促进保护生态系统、自然生境和维护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物种群体;
  (e) 在保护区域的邻接地区促进无害环境的持久发展以谋增进这些地区的保护;
  (f) 除其它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它管理战略,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
  (g) 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
  (h) 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
  (i ) 设法提供现时的使用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期货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彼此相辅成所需的条件
  (j) 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
  (k) 制定或维持必要立法和/或其他规范性规章,以保护受威胁物种和群体。
  (l) 在依照第7条确定某些过程或活动类别已对生物多样性造重大不利影响时,对有关过程和活动类别进行管制或管理;
  (m) 进行合作,就以中(a)至(l)项所概括的就地保护措施特别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务和其它支助。
  第9条 移地保护
  每一缔约国主要为辅助就地保护措施起见,应尽可能并酌情:
  (a) 最好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原产国采取措施移地保护这些组成部分;
  (b) 最好在遗传资源原产国建立和维持移地保护及研究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设施;
  (c) 采取措施以恢复和复兴受威胁物种并在适当情况下将这些物种重新引进其自然生境中;
  (d) 对于为移地保护目的在自然生境中收集生物资源实施管制和管理,以免威胁到生态系统和当地的物种群体,除非根据以上(c)项必须采取临时性特别移地措施。
  (e) 进行合作,为以上(a)至(d)项所概括的移地保护措施以及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和维持移地保护设施提供财务和其它援助。
  第10条 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
  每一缔约国尽可能并酌情:
  (a) 在国家决策过程中考虑到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久使用;
  (b) 采取关于使用生物资源的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c) 保障及鼓励那些按照传统文化惯例而且符合保护或持久使用要求的生物资源习惯作用方式;
  (d) 在生物多样性已减少的退化地区支助地方居民规划和实施补救行动;
  (e) 鼓励其政府当局和私营部门合作制定生物资源持久使用的方法。
  第11条 鼓励措施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采取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起鼓励作用的经济和社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