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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添加时间:2010-03-25      作者:中国公园协会

  第30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 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该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内。这种附件应以程序、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为限。
  2. 任何议定书就其附件可能另有规定者除外,本公约的增补附件或任何议定书的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下列程序。
  (a) 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29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任何缔约国如果不能接受本公约的某一增补附件或他作为缔约国的任何议定书的某一附件,应于保管者就其通过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管者。保管者应于接到任何此种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一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撤销以前的反对声明,有关附件即按以下(c)项规定对他生效;
  (c) 在保管者就附件通过发出通知之日起满1年后,该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以上(b)项发出通知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
  3. 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遵照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
  4. 如一个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对本公约或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地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以后方能生效。
  第31条 表决权
  1. 除以下第2款之规定外,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应有1票表决权。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其作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缔约的国的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就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32条 本公约与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 一国或一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不得成为议定书缔约国,除非已是或同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2. 任何议定书下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缔约国作出。尚未批准、接受或核准一项议定书的公约缔约国,得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该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会议。
  第33条 签 署
  本公约应从1992年6月5日至14日在里约热卢并从1992年6月15日至1993年6月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34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1. 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接受或核准书应交存保管者。
  2. 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没有任何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这种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履行其公约或议定书义务的各自责任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有权行使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 以上第1款所指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书中声明其对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权限。这些组织也应将其权限的任何有关变化通知保管者。
  第35条 加 入
  1. 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保管者。
  2. 以上第1款所指组织应在其加入书中声明其对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权限。这些组织也应将其权限的任何有关变化通知保管者。
  3. 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36条 生 效
  1. 本公约应于第3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2. 任何议定书应于该议定书订明份数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 对于在第3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该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4. 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对于在核议定书依照以上第2款规定生效后批准、接受、核准该议定书或加入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应于该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或于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生效,以两者中较后日期为准。
  5. 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
  第37条 保 留
  不得对本公约作出任何保留。
  第38条 退 出
  1. 在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的任何时间,该缔约国得向保管者提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 这种退出应在保管者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指明的一个较后日期生效。
  3. 任何缔约国一旦退出本公约,即应被视为也已退出他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第39条 临时财务安排
  在本公约生效之后至缔约国会议第1次会议期间,或至缔约国会议决定根据第21条指定某个体制机构为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合办的全球环境贷款设施若已按照第21条的要求充分改组,则应暂时为第21条所指的体制机构。
  第40条 秘书处临时安排
  在本公约生效之后至缔约国会议第1次会议期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提供秘书处应暂时为第24条第2款所指的秘书处。
  第41条 保管者
  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保管者的职责。
  第42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签名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公元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此)
  附件1
  查明和监测
  1. 生态系统和生境:内有高度多样性、大量地方特有物种或受威胁物种或原野;为移栖物种所需;具有社会、经济、文化或科学重要性,或具有代表性、独特或涉及关键进化过程或其它生物进程;
  2. 以下物种和群体:受到威胁;驯化或培植物种的野生亲系;具有医药、农业或其他经济价值;具有社会、科学或文化重要性;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的研究具有重要性,如如指标物种;
  3. 经述明的具有社会、科学或经济重要性的基因组和基因。